审判是一个虚假不实的案件,负责对犯罪者进行审判。
在隋唐时期,在安唐时期实行了三刑司制,即刑事部,大理寺院和鱼Yu台寺院。
对于重要案件,大理四清和上书尚书以及支持部长被视为三个师。
在此期间,犯罪部门的权力相对较小,但大理寺的权力相对较大。
司法部:复审大理寺审判,并有权将7岁以下的平民和官员分开。
大理庙:在此案中,大理庙是最高法院的主要法庭。
史泰瑜:负责监督文职和军事人员,并参与重要的案件审判。
但是,应该指出的是,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不在司法部和大理寺的管辖之下,而是由国家直接监督。
宋朝以后,国家权力基本上是空的。官员的司法处罚也应归功于大理庙。刑事部门只是执法机构。
在明清时代,明清时代仍沿用了三个朝代制度,即刑事部,大理寺和杜茶园。
在紧急情况下,将由三个部门进行审查,也称为“三个部门审查”。
在此期间,犯罪部门的权力开始增强,大理庙的权力逐渐下降。
惩罚部:刑事部已取代负责法庭工作的大理寺。清朝刑事部也有权审查和执行处罚。大理庙:大理庙成为谨慎的惩罚机构,主要处理诽谤和不准确案件的异议和叛乱。清代大理寺的权力进一步下降。法院有权在刑事部门检查死刑案件,监督司法机关,并“做出重大决定,做出微小决定”。。清朝朝廷还负责监督官员,参加秋季和酷刑审判。
